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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
十月

十月
29

「不可偷盜。」(出二十15)

「從前偷竊的,不要再偷;總要勞力,親手作正經事,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。」(弗四28)

偷盜的嚴重

 神藉十誡顯露了我們最容易犯的罪,叫我們看見自己的不能。偷盜相當普遍,神對此卻十分嚴厲,例如其後的典章說: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」(出廿二1)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」(出廿二5)偷盜者要付上加倍的賠償,可見神非常恨惡偷盜。

 舊約時代,神藉著律法規範人外邊的行為;新約時代,主耶穌更重視人內心的思想。內心的罪比外邊的行為更難控制,但神藉救恩把聖潔的新生命賜給我們,叫我們能勝過罪,如經上說:「從前偷竊的,不要再偷…」(弗四28)保羅更說:「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?不要自欺!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…偷竊的…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(林前六9-10)可見將來在神的國裡,完全沒有偷竊。

偷盜的例子

 甚麼是偷竊?即是原本屬於他人的東西,我們卻據為己有。雖然我們不大可能到店舖裡偷竊,但按照偷竊的意思,我們很容易犯了這誡,包括對人和對神的偷盜:

 第一,對人的偷盜。在學的,有否抄襲功課?在職的,有否多報或偷用工時?偷取公司財物?虛報入息而逃稅?或旅行時偷取酒店的物品?有否借貸不還?有否拾遺不報,據為己有?提多書二章10節教導我們,不可私拿東西,要顯為忠誠,以致能尊榮我們的主。

 第二,對神的偷盜。除了人的東西,我們還可能偷神的物。瑪拉基書三章8-9節說:「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?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。你們卻說: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?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。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,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。」這話指當時的猶太人在十一奉獻上有虧欠──偷了對神的奉獻。

 除了金錢的奉獻,我們還可能在事奉和恩賜上偷竊。「耶穌說: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,神的物當歸給神。」(可十二17)神的物包括我們自己和恩賜。彼得說我們要作「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」(彼前四10),主耶穌則責備那個把一千兩埋在地裡的僕人,教訓我們應好好運用神給與我們的恩賜來服事。服事的時候,我們不可偷竊神的榮耀,事奉的中心和目標是為著神。

偷盜的相反──對主忠誠

 十誡雖然常說「不可」,但同時有積極的一面,例如「不可有別的神」,是指我們要寶貴和依靠這位獨一的神;「不可殺人」,是指要寶貴人的生命和關係。同樣,「不可偷盜」是指我們應專心工作,並藉著工作被神陶造,所以保羅吩咐人不可「甚麼工都不作,反倒專管閒事」,應要「安靜作工」(帖後三11-12)。神早在創世記已吩咐亞當要工作,祂的心意是要人治理全地。今天,我們不應奢望不勞而獲、守株待兔,例如上班常常盼望下班(廣東話:「返工等放工」)。

 「你們作僕人的,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,不要只在眼前事奉,像是討人喜歡的,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。無論作甚麼,都要從心裡作,像是給主作的,不是給人作的,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;你們所事奉的乃是主基督。」(西三22-24)

 我們工作時,應要:第一,存心誠實敬畏主;第二,是給主作的;第三,從主那裡得賞賜。雖然我們是從老闆那裡得著人工和獎賞,但我們真正的主人是主耶穌,將來要向祂交帳。不論是偷盜或工作,我們不應憑著眼見──不是著重別人有否發現我偷盜,或別人如何評價我的工作。我們的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(參林後五7),是做給主看。